工廠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或擴大投資案件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低污染事業無公害行為認定審查要點說明
(1)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4001653)之規定,事業單位在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必須先辦理低污染事業認定,說明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經由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因此,事業單位應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http://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application.ApplicationView&id=44)以及「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http://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policy.PolicyView&id=92)等規定向工業局提出申請。且申請事業若屬於「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第二點所列之事業,則需提出「污染防治計畫書」,由工業局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之後,即認可其屬低污染事業,便可辦理後續土地變更事項。(申請及審查流程詳見圖1)
 污染防治計畫書格式
(2)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
 工業之低污染事業無公害行為認定
   經濟部為輔導中小型產業及傳統產業營造優良投資環境,推動「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產業發展套案」。其細部執行計畫中,為協助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大投資,擬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方案」(http://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policy.PolicyView&id=92)以解決合法工廠其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用地變更問題。方案之擬定係對於原已合法存在之工廠,考量在地性與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經衡酌不造成污染與公害之前提下,建立輔導機制,並於「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http://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application.ApplicationView&id=44)(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下,考量合法工廠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求,對其符合特殊性部分,建立配套審查原則。擴展工業審查機制流程如圖2所示。
   以擴展工業為由之申請案,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款條件外,主辦單位並應審查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設廠用地以依農地重劃條例辦竣農地重劃前,已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為限。
(二)原設廠及擴展工業屬低污染事業,且擴展工業為無公害行為者。
(三)原設廠及擴展工業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
(四)原廠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者。
(五)新增投資額達每公頃1億元或就業員工數20人者。
(六)提出申請前五年內,無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管制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違規紀錄。
   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事業無公害行為,應審查下列審查書件: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屬低污染事業無公害行為申請書:
  1. 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編定時間。
  2. 原設廠五年內無違規紀錄說明。
  3. 增加土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
  4. 擴展前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
  5. 擴展前後機器設備明細表與配置圖。
(三)污染防治說明書
   申請人應核具前項申請書件三份。低污染事業無公害行為認定審查機制流程如圖3
 申請書審查要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