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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害陳情惡臭高居第三名 |
| 據環保署統計,近年來由各級環保機關受理的公害陳情案件中,惡臭污染之陳情案件已高居第三名,並佔所有空氣污染陳情案件比例七成以上,顯示惡臭問題已成為近年來干擾民眾生活品質的主要因素之一。有鑑於此,環保機關將加強對臭味污染源之稽查管制,並積極研修固定污染源臭氣及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以確實改善臭味污染情事。 |
| 依據環保署統計,空氣污染陳情案件從91年約3.3萬件逐年增加到94年約3.8萬件,其中屬惡臭污染陳情案件則自91年的23,999件,至94年迅速攀升到27,903件,經進一步分析被陳情污染源之種類,以工業(廠)佔9,711件(34.8%)為最多、其次分別為商業佔5,413件(19.4%)、一般民眾5,246件(18.8%)及營建工程佔2,372件(8.5%)。從行業分析,工業陳情案件中以金屬加工及塑(橡)膠製品業為最多,商業則以餐飲業最多,其陳情地點大多位於住商混合區、工業用地或農業用地附近,判斷可能因變更區域計劃或重新劃定、地目變更等,導致住宅區與污染源愈來愈近,而使惡臭陳情件數增加。 |
| 環保署表示,經統計去(94)年各縣市之惡臭陳情案件資料,其中以台北縣最高,有5,584件(佔全國惡臭陳情案20%)、桃園縣次之,有3,380件(12.1%)、接下來為台北市,有2,664件(9.5%);另分析92年至94年各縣市有關惡臭案件之處分情形,分別為台北市115件、雲林縣67件、宜蘭縣36件,若以行業分析,則以餐飲業(89件)、工業(80件)及畜牧業(75件)佔前三名,且有逐年上升之趨勢。 |
環保署表示,為減少臭味污染情形,將要求各級環保機關針對受陳情頻率較高之對象,加強稽查管制,要求業者確實處理臭味排放,並同時對可能產生惡臭之行業,進行相關之檢測調查,以確實掌握事業之惡臭處理狀況,進而要求業者加強處理惡臭來源。同時,環保署也將針對目前固定污染源之惡臭污染管制措施(如排放標準)進行檢討修正,以澈底解決臭味陳情問題,確實改善民眾生活品質。(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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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GO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成立 預計2015年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降低10% |
| 經濟部於6月16日假該部大禮堂舉辦「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Taiwan Industrial Greenhouse Office, TIGO)」成立誓師大會。大會由經濟部黃部長營杉主持,並邀請行政院全國工總陳理事長武雄蒞臨現場致辭及指導。最後,由黃部長進行揭牌暨授旗儀式,宣示TIGO正式成立。 |
| 近年來,全球永續發展的議題與活動進展快速,而且國際環保公約或標準,以及區域性的環保指令與法規更是日益嚴苛。例如,歐盟近來正推動及研議的一系列環境與安全相關的管制指令(如RoHS);乃至於聯合國主導的國際環保公約,如溫室氣體管制之「京都議定書」等。 |
| 未來,這些趨勢都將明顯地影響各種區域性的生產作業與全球化的商業活動。 |
| 其中,尤以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衝擊最為深遠與廣泛,可說是全球注目的重要焦點。 |
| 各國也都紛紛在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議題上,投入了相當多的人力與資源;甚至,成立專責單位(例如澳洲、美國、日本、韓國、紐西蘭等國),以面對這個來自政策、經濟、環境與技術全方位議題的挑戰。 |
| 歷經87及94年等2次全國能源會議,經濟部對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主要以進行節約能源、推動清潔生產、工業廢棄物資源化及綠色供應鏈等措施,以抑制CO2排放為重點,具體達成CO2減量成效總計2,976萬公噸。另,94年與鋼鐵業、石化業、人纖業、水泥業、造紙業、紡織染整業等6個產業完成簽署自願減量協議,將於93至97年間減量402萬公噸CO2。 |
| 除目前已進行之各項輔導措施外,經濟部已規劃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制,未來將先對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前200大工廠列入優先管理;對於既有工廠管理方面,採取盤查、登錄、排放量查核及自願減量等方式,並要求逐年提高生產效率減少排放量,倘無法有效改善或以排放交易等方式取得抵換量者,依法停止其運作,關廠者排放權由政府收回;對於新設工廠管理方面,要求新設工廠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並承諾於限量管制與交易實施後,其增量超過政府法規要求部分,應依規定取得足供抵換之排放量。另外,目前行政院環保署正進行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立法工作,經濟部將協助推動完成立法。 |
| 為達成2015年溫室氣體排放密集度較2000年降低10%之減量目標,經濟部成立「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並由施次長顏祥所召集成立的「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小組」督導,整合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技術處及國營會等各局處之施政策略及資源,積極推動產業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
「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的英文叫做“Taiwan Industrial Greenhouse Office”,簡稱「TIGO」。T-I-G-O與“To Go”諧音,意指「向前走“keep moving”或“moving forward”」,即代表了經濟部將帶領著產業,共同朝向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邁進。6月16日的成立誓師大會,不僅是誓師而已,更是彰顯了經濟部對未來的承諾!也希望藉由產業界與政府單位密切地配合,進而營造出「環保、經濟與能源三贏」的永續願景!(摘錄自工商時報200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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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順廠汙染土 怕「罩」不住 |
| 中石化安順廠早年遭受汞、五氯酚及戴奧辛等多重汙染,大批受到汙染的土壤,以太空包堆置在廠區,雖在上方鋪設不透水布,長期日曬雨淋,有破損外洩之虞。 |
| 因國內缺乏相關汙染物處理技術與能力,中石化安順廠汙染物無法清運,美國環保署兩名博士近期應邀來台勘查,提供處理方式建議。 |
| 中石化安順廠早於1942年由日本人興建鹼氯工廠,生產燒鹼、漂粉、鹽酸及氯氣。由於工廠利用電解法電解食鹽水製造鹼氯,因長期汙泥及廢水排放,導致廠區及附近地區受到汞汙染。 |
| 台鹼公司接手後,曾試製除草劑原料五氯酚鈉,因環保及經濟考量下,隨即關廠停工,並封存製成品在廠區內,露天存放造成土壤及地下水受到五氯酚及戴奧辛不同程度汙染。 |
| 93年底配合二等九號道路汙染土壤移除安置工程,將汙染土壤以太空包打包,覆蓋不透水布,估計有兩萬多包暫放廠區內。 |
| 環保局人員指出,不透水布長期曝曬,容易龜裂,估計僅有3年壽命,不可能長期放置當地,可是移往其他地區會引發爭議,讓環保局相當頭痛。 |
環保局水質土壤防治課長周妙旻指出,由於3種毒性物質混合,處理不易,在國際間也少見,環保署已邀請美國環保署專家,來台勘查提供風險評估及後續處理方式建議,希望能早日處理。(摘錄自聯合報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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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自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六年,主管機關已陸續公告1,784處污染場址,其中包括7處污染整治場址,4處地下水污染限制使用地區,目前已解除1,201處污染控制場址。然而面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法律授權、指定公告事業提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時機與內容、污染場址管制制度、整治基金代支出費用追償保全不易、整治場址土地再開發收取費用納入整治基金,影響土地開發人意願等問題,而產生執行疑義,及有窒礙難行之處。為落實推動原先立法之意旨,並針對本法執行後之問題及需要,而需做適當之檢討及因應,所以環保署乃研擬修正土污法,使臻完備。 |
| 此次土污法分為幾個修正重點:1.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2.增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管理單位檢測土壤及地下水狀況及需送備查,以加強對工業用地污染的預防;3.資訊公開化,將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知的權利;4.農漁牧產品因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而有致污染之虞時,其管制、銷燬及補償,回歸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依該管法令辦理,以解決過去機關間權責不清的問題;5.引入風險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民眾及環境安全下,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整治目標,以降低污染土地整治成本,加速污染整治進度,並可達污染土地依不同土地使用目的分級分區管理之目標;6.擴大費基,修正整治費之徵收,不侷限於「化學物質」,以改善目前整治費來源偏重石化產品之問題;7.刪除土地開發行為人同時提出整治計畫及土地開發計畫時,應按土地變更後當年公告現值加四成,依現值比率之30%繳入土污基金規定,以增加污染土地開發的誘因;8.為保全土污基金代為支應的費用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就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 |
| 關於修正草案中污染行為人之認定問題,環保署表示,土污法與其他環保法規不同,對於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責任人,僅賦予其污染改善相關責任,除非其不執行相關工作,才有罰則;由於土壤是各種污染最終蓄積之所,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很多污染場址都是因污染物長期累積造成,不因是否合法之排放而有所不同,再者,國際趨勢亦為如此,例如美國曾發生多起案例,當初依法進行相關工作,後續發生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仍須負起整治責任。所以此次土污法修正草案,將污染行為人定義修正,以污染行為與污染的因果認定污染行為人,以符合時勢狀況。另外,考量工業區與住宅區之特性不同,則整治的迫切性亦不相同,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已納入風險評估機制,針對住宅區及工業區可接受的致癌風險容許值及相關暴露途徑予以區分。未來土地分級分區的使用亦為環保署未來之施政重點。 |
土污法從89年2月制定迄今,除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部分條文外,尚未進行修正,但公布施行迄今尚有許多疑義及不易執行的地方,所以此次乃進行土污法的修正,以使其更臻完備。環保署說,為配合此次土污法的修正,後續尚需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因應,目前已著手進行研商準備。 (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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