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技術e報-第39期
技術資訊
項目工廠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控制技術與改善案例介紹
項目土壤氣體抽除法(Soil Vapor Extraction)整治技術探討
項目「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介紹
 
操作維護
項目工廠現有鍋爐廢氣及製程廢水處理排放均符合污染管制標準,惟因工廠地目限制而未能辦理工廠登記,致無法申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及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等,請問政府相關單位有何因應方案?
項目廢水過濾處理單元,因瞬間加大壓力進流過濾時,過濾水呈混濁,致SS濃度急遽增高,請問是何原因造成?如何改善?
項目廠區內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集塵機及水洗塔)運轉噪音,應如何有效改善?其噪音減量效果如何?
項目廢水處理廠所用之鼓風機噪音太大,應如何改善?
環保法規
項目水污染防治法
項目廢棄物清理法
項目採樣檢測方法
項目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
環保新聞
項目經濟部協助產業因應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措施
項目產業發展套案之提供土地優惠
項目能源稅擬簡化 產業壓力大減
項目水污染防治管理新趨勢,95年10月中旬正式上路
項目環保署將清查印刷製版業廢顯定影液流向
活動資訊
項目 2006產業環保工程實務研討會
項目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示範輔導成果發表會
項目 工業污染防治季刊百期紀念活動
申請輔導工業污染防治季刊
諮詢服務清潔生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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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資訊
工廠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控制技術與改善案例介紹
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工程師郭志軍、 宋明裕、司洪濤
一、前言
  惡臭問題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環保問題之一,由行政院環保署民眾陳情案件統計資料顯示,惡臭陳情案件長期居於空氣污染陳情案件之第一位。惡臭物質來源廣泛,就產生機制而言,分為生物分解、化學反應、物理作用三類;就惡臭化學物質而言,分為有機物及無機物;就人類活動而言,分為生活、農業、工業、商業四類。在「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雖明確定義之惡臭物質為硫化甲基、硫醇類及甲基胺類物質,但引起臭味問題之物質包含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物,其主要係以碳、氫、氧、氮、硫、鹵素等元素構成。其中,VOCs往往因工業製程產生逸散,或收集處理效率不佳所致,因而成為產生臭味主要物質之一;尤以工業所產生之VOCs惡臭氣體較受社會重視,相對地產生之陳情比例亦較高。
詳細內容
土壤氣體抽除法(Soil Vapor Extraction)整治技術探討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威州工程師
  土壤氣體抽除法(Soil Vapor Extraction;以下簡稱SVE)由於其設備設置安裝、操作、維修容易且較為經濟,爰普遍被使用於受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之整治工作。以國內而言,諸如加油站及大型石化工廠之污染改善及整治工作,亦多使用SVE技術去除不飽和層土壤中之有機污染物質。本文將依序就該技術之原理、環境介質適用限制、規劃設計要點、對環境的影響及整治期程等重點進行摘要說明,俾供參考。
一、原理
  土壤氣體抽除法(Soil Vapor Extraction;以下簡稱SVE)係針對不飽和層或通氣層(Vadose Zone)土壤中高揮發性污染物進行整治之方法,其係利用真空抽氣,使存在於土壤中之污染物產生揮發作用,污染物由固相或液相轉移為氣相,並因抽氣井使污染區土壤產生負壓,使污染物隨土壤氣體往抽氣井方向移動,而被抽出,被抽除土壤氣體可進行回收或經處理後排放。
詳細內容
「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介紹
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工程師 宋明裕
  針對國內部分工廠面臨現有製程廢氣及廢水處理排放雖均符合污染管制標準,惟因工廠地目限制而未能辦理工廠登記,致無法申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及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之情形,經濟部基於輔導事業合法化之需要,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證明文件,乃依據環保署93.7.14「研議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環保許可證核發改進措施」會議記錄建議比照農委會輔導列管畜牧場方式「出具列管名冊」一節,經邀集相關單位開會及協商結果,於95.7.10訂定「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受理廠商請求協助,經審查符合相關條件及規定後,造冊函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並副知行政院環保署,以協助業者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事業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其所需之環保許可文件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逕依環保相關規定辦理。經濟部並將渠等業者納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通過後訂定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計畫之對象。該作業程序自95.7.10生效,並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1年6個月後停止適用。
  環保署95.8.3即函知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就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事業合法化之需要,同意於「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有效期限內,以經濟部所列名冊作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許可(文件)申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之替代證明文件。各環保主管機關受理排放許可文件之申請,除前述以經濟部所列名冊作為替代證明文件外,其餘受理許可申請事宜仍應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法規之規定進行審核。
  ※「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規定,如詳細內容所示。
詳細內容
環保法規

---環保署最新發布產業相關環保法令---

◆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95.10.16)
  本辦法為將原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加以整合訂定。訂定重點包括強化相關許可之功能性之審核、簡化申請許可程序等。原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自本辦法公告日起廢止。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95.10.16)
  本辦法為將原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土壤處理標準加以整合訂定。訂定重點包括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以為查核處罰基準、鼓勵廢(污)水回收用、強化代操作與重大違規事業管理,與加入微罪輕罰原則等。原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公告日起廢止。
修正「土壤處理標準」(95.10.16)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次修正主要係以源頭管制及總量管制之精神,強化土壤處理土地區段之特性、規模及污染濃度之管制限值;另將原土壤處理之管制方式、監測申報等規定,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修訂,移列該辦法規範;原許可之規定,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之修訂,強化土壤處理許可功能性之審查。
◆ 廢棄物清理法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95.9.20)
  本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訂定。本次修正公告事項第1項、第2項、第10項與第14項。
◆ 採樣檢測方法
公告「排放管道中戴奧辛及口夫喃採樣方法(NIEA A807.74C)」(95.10.11)
  本採樣方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訂定,自96年1月15日起實施。原環署檢字第0930011176號公告「排放管道中戴奧辛及口夫喃採樣方法(NIEAA807.73C)」,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公告停止適用「飲用水處理藥劑—硫酸鋁中不純物鎘、鉻、鉛、銀、硒、砷及汞含量檢測方法(NIEA D411.40A)」,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95.10.11)
公告停止適用「廢棄物中灰分測定方法(R204.00T)」,並自公告日起生效。(95.10.5)
◆ 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
  環保署為回應各界對法規訊息發佈之意見,自本(95)年度7月起發行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透過電子郵件,主動傳送法規訊息給訂閱者。訊息內容包括法規制修/廢止預告及公告、公聽會訊息及會議記錄等。本計畫鼓勵產業訂閱該電子報,以掌握環保署制修環保法規最新動態,俾利及時因應。請上環保署環保新聞/法規新訊網頁進行訂閱,網址為http://ww2.epa.gov.tw/enews/epaper.htm。如產業界對增修訂之環保法規有任何意見,請多利用本計畫法規聯絡窗口進行意見反應。工業局永續發展組林華宇秘書(02)2754-1255#2727,或執行單位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吳懷莒工程師(02)2325-5223#408; hcwu@ftis.org.tw,工業局將彙整產業界之意見後,送交環保署納入修法之參考。
詳細法規內文請參閱環保署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 (原公告網址變更)
問題與解答
Q & A
Q1:工廠現有鍋爐廢氣及製程廢水處理排放均符合污染管制標準,惟因工廠地目限制而未能辦理工廠登記,致無法申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及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等,請問政府相關單位有何因應方案?
A:
  1. 環保署93.7.14「研議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環保許可證核發改進措施」會議記錄,結論四略以:至於現階段建議比照農委會輔導列管畜牧場方式「出具列管名冊」或經濟部礦業司出具之「臨時證明」,於公私場所、事業向地方環保單位提出操作或排放許可之申請時,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函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個案認定,並出具是否屬群集聚落型未登記工廠之列管輔導證明。
  2. 工業局95.5.5「研商如何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證明文件相關事宜」會議記錄,結論二略以:由有意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等之業者,逕向本局(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申請,由該單位受理後轉送本局(永續發展組),經查核確已設置污染防治設施,符合環保排放標準,再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將渠等業者資料列冊函送中央環保主管機關作為相關證明文件。
  3. 經濟部95.7.10訂定「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自95.7.10生效,並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1年6個月後停止適用。
Q2:廢水過濾處理單元,因瞬間加大壓力進流過濾時,過濾水呈混濁,致SS濃度急遽增高,請問是何原因造成?如何改善?
A:通常,於濾層中通過水流,由於濾層內的阻力,會產生流入端與流出端之壓力差,稱為損失水頭或過濾阻力。損失水頭依過濾之時間,粒子之捕捉量的增加而增大,當其達一定損失水頭時,濾層就必須進行反沖洗,俟損失水頭降低後,再行過濾之。若此一操作不適當,則損失水頭將增大,持續加大壓力進流過濾時,原先已被濾層捕捉的粒子,將因高壓力衝擊濾料而流出,導致過濾水呈混濁現象。
   一般而言,重力式快濾損失水頭為2∼2.5m左右,壓力式則可達5m。故當過濾處理單元經持續過濾,達到一定的損失水頭時,或經過一段時間過濾濾層發生阻塞現象時,必須以水及空氣進行濾層反沖洗,以提升過濾能力。有關反沖洗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1. 反沖洗次數以考慮捕捉之粒子可能腐敗,每日應一次為宜;除可自動壓差或時間設定操作外,亦宜設計手動操作設施。
  2. 濾層之反沖洗方式依向下式及向上流式而異,多包括表面或底部水流沖洗,並輔以空氣沖洗等方式併用之。
  3. 反沖洗使濾層膨脹約20∼30%時,可提升其洗滌效果,故宜控制適宜的反沖洗流速。
  4. 反沖洗過程係以濾槽排水、表面沖洗、反沖洗、過濾水貯留等順序進行之。反沖洗時間依濾層的污泥程度而異,故應依據實際情況加以確定。但一般反沖洗所需時間為10∼15分鐘,因此設計時採用15分鐘已足夠。當然,這只是實際的反沖洗時間。反沖洗操作尚包括啟閉閥門的時間與表面沖洗的時間,總計需20∼30分鐘。
  5. 單層濾料反沖洗以流速0.8∼2.0m/min沖洗10分鐘,雙層以上濾料則需0.8∼1.2m/min沖洗15分鐘,而空氣沖洗以0.5∼1.0m/min之流速進行數分鐘。
Q3:廠區內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集塵機及水洗塔)運轉噪音,應如何有效改善?其噪音減量效果如何?
A:通常,集塵機及水洗塔之噪音頻率特性影響範圍以中、低頻為主,其噪音源為來自誘引式風機之風機本體及相連之煙囪排氣出口處,但由於一般煙囪出口位於較高位置,操作人員因不常接近而容易忽略之。改善方式及減量效果如下:
 
  1. 集塵機風機本體外殼隔音包覆。做法為使用75 mm岩棉,密度為90~100kg/m3,最外層再以1.2mm t鋼板包覆,必要時進出口端管線亦須包覆至少各3公尺。可減低約8 dB(A)音量。
  2. 考慮將誘引式風機之風機本體基座以圍封隔音方式處理,且須考慮預留散熱通風口(附消音裝置)。圍封的降音效果完全視圍封的材質,以及圍封的內部面積及施工上精密度(孔隙之有否)而定。大體而言,若能採用密度大、吸音性高之材質再加上施工完密,則可降低30dB(A)以上之音量。
  3. 在風機出口直管段至少兩倍管徑距離外適當位置或是煙囪出口處加裝消音器(以前者為佳)。消音器製作上應考慮氣流粉塵對於內部吸音材可能因長期暴露而黏著於表面,導致吸音功能受損之虞。風管加裝消音器長度大約為1公尺左右,可減低約10 dB(A)音量。
Q4:廢水處理廠所用之鼓風機噪音太大,應如何改善?
A:
  1. 首先應檢查鼓風機是否在正常狀態下操作,如機械零件:皮帶、惰輪及皮帶蓋等,另檢查風壓、潤滑油、防震墊及管線固定等,確認設備運作之正常性。
  2. 其次考慮製作隔音罩,應有一定之效果。
  3. 最後可考慮更換鼓風機設備,以噴射式曝氣設備(air jet形式)及沈水式魯氏鼓風機,兩者運轉噪音量相當低。該兩類型設備之資料,可於網路搜尋系統直接鍵入「噴射式曝氣設備」或「沈水式魯氏鼓風機」進行搜尋,即可得到國內製造商資料及該設備之技術資訊。
環保新聞
◆ 經濟部協助產業因應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措施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經過行政院召開5次跨部會審查會議後,已於95年9月20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核通過,並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為協助產業及早因應未來溫室氣體管理工作之需求,本部除與全國工業總會等產業代表於法案審查期間保持密切之互動外,也已持續推動輔導我國產業採用最新與國際接軌之盤查方法,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工作,除可協助產業瞭解本身之減量潛力外,亦可作為後續訂定溫室氣體效能標準等相關規定時之重要參酌依據。
  而在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通過後,將先以效能標準及最佳可行技術作為主要管制措施,待國際賦予我國明確之減量責任時,再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參採歐盟等已有執行經驗國家之排放量分配原則,考量我國產業現況下採用不同分配方法,分批、分期公告溫室氣體排放源並納入管制,並透過排放交易平台建立交易制度。
  由於我國非屬京都議定書之會員國,因此為鼓勵產業進行自願減量,本部後續除將持續輔導產業進行節約能源、清潔生產及廢棄物資源化等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外,並將透過建置我國ISO14064/65等國家標準,作為產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減量專案及查證之依據,並藉由已進行開發規劃之盤查登錄平台,整合相關資料,後續再會同環保署針對獎勵或補助之申請對象、資格、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以提高我國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意願。
  此外,為因應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需求,本部已於今(95)年6月成立「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以協助整合本部溫室氣體相關減量措施,並持續提升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考量我國產業現況及國際間對於溫室氣體管制工作之發展趨勢,在推動溫室氣體效能標準及總量管制等相關工作進行時,本部將與各部會保持密切積極之互動,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引導我國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以滿足兼顧經濟、環境及能源發展之3E目標。(摘錄自工業局新聞2006/09/20)
 
◆ 產業發展套案之提供土地優惠
  用地供給與取得為生產投資之關鍵要素,針對新創投資需求而言,及時提供區位及價格適宜之土地投資設廠,產業需求硬體設施之充足性,為促進產業投資之首要課題。
  然而,行政院95年10月4日第3009次院會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產業發展套案」,其中旗艦一營造優良投資環境之首項即為「提供土地優惠」,包含「釋出台糖公司土地」、「延長並擴大006688措施第2期」、「協助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大投資」、「強化工業區及產業支援基礎設施」等多項利多措施,實施期間自95年11月至98年12月底止。
  台糖土地提供係以公開招標為主,為著重決策性與時效性,且提供土地方式宜回歸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及使用計畫可行性,故推動「經濟部審查台糖土地專案投資措施」,即改由經濟部工業局受理廠商或開發單位之使用計畫,並成立經濟部跨部會推動審查小組進行專案投資審查,俾由台糖公司釋出土地,以協議出租方式提供產業使用。目前台糖公司預定釋出約1,783公頃,符合「投資金額2,000萬以上且承租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適用條件者,即可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使用計畫相關書件申請。
  針對經濟部工業局現行推動中之006688措施第2期,因執行期限(95年12月31日)將屆,為延續並擴大招商成效,乃提出「延長並擴大006688措施第2期」,即將原執行額度300億元,擴增200億元,合計執行額度500億元,更延長實施至97年12月底,以達促進產業投資及加速工業區土地利用之目標。本措施共計吸引廠商500家廠商投資,出租面積達350公頃,吸引投資金額1,750億元,創造年產值2,100億元及就業機會35,000個。
  另興辦工業人得依現行「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辦理擴廠及用地變更;然部分工廠需用土地非屬「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所規範可同意變更編定者,致無法辦理擴展計畫。故本措施由經濟部及地方工業主管機關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方案」相關規定受理廠商申請,以解決合法工廠其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用地變更問題。以擴展工業為由之申請案,主辦機關應審查下列各款條件:1.原設廠用地以依農地重劃條例辦竣農地重劃前,已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為限;2.原設廠及擴展工業屬低污染事業,且擴展工業為無公害行為;3.原設廠及擴展工業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4.就業員工二十人或新增投資額達每公頃新台幣一億元;5.提出申請前五年內,無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管制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規紀錄。本措施預計協助200家廠商解決土地問題,預計可增加投資金額350億元,增加就業人數5,500人。
  改善及提升工業區聯外道路服務水準,確為強化產業運輸之要項,包含新建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聯外道路、協調拓寬斗六及林園工業區聯外道路;預計可便利700家廠商及員工32,000人之人貨運輸,提高交通便利性。此外,為有效解決遊艇路上運輸及測試不便之課題,於興達港及臨海新村西南側碼頭設置遊艇下水設施,有利遊艇產業長期發展,即遊艇產值由現在71.4億元提高至99年120億元,並可增加1,200人之就業機會。(摘錄自工業局新聞2006/10/05)
 
◆ 能源稅擬簡化 產業壓力大減
  能源稅政策逆轉,行政院傾向簡化能源稅條例立法,暫時排除納入汽燃費;而由環保署主管的空污、土污費與經濟部主管的石油基金,均已確定不會併入能源稅課徵,仍將維持現制,產業界面對能源稅負壓力大減。
  行政院在18日召開跨部會協商,確立簡化能源稅條例的立場是否可行。汽機車燃料費是否應併同轉換,也將做最後確認。
  配合能源稅開徵,財政部將同步廢止課徵電器、飲料、平板玻璃與橡樛輪胎的貨物稅。該四項貨物稅廢止,估計減稅利益達112億元,為維持稅收不變原則,財政部建議對目前免稅的煤炭與天然氣開徵能源稅,估計可彌補85億元稅收。
  按財政部早先的規畫,開徵能源稅首年的汽油稅額是每公升10.33元,以後分十年逐年加徵1元,直到民國105年時,汽油稅額將達19.33元。新的能源稅政策,只是將油氣類貨物稅換成能源稅的稅目來課,汽油稅額仍可能維持現在的6.83元,而十年每年加1元措施則取消。
  煤炭部分,每公斤擬課徵能源稅0.08元;天然氣則為每立方公尺課徵0.3元。行政院基於鼓勵產業因應節能政策,在推動能源稅立法時,考慮提供一到二年的緩衝期,不會在立法後立即實施。藉此協助產業界更新設備或生產技術的需要,因應開徵能源稅。
  決策官員指出,基於立委版的能源稅條例與經續會決議,行政部門必須配合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但能源稅條例草案在制訂過程中,面臨產業環保政策、財政收入衝突的爭議難解,除非暫緩逐年調高稅額的加稅計畫,簡化轉換能源稅的稅費項目,才能化解爭議。 (摘錄自經濟日報2006/10/16)
 
◆ 水污染防治管理新趨勢,95年10月中旬正式上路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土壤處理標準」等3項法規於95年10月16日發布,於18日生效施行。
  環保署表示,為督促事業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避免不肖業者利用夜間、假日偷排廢(污)水,逃避其應盡的社會責任,並提昇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性審核,簡化許可申請程序,該署於95年起即著手檢討現有事前管理的6項子法,整合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土壤處理標準」等3項法規。
  本次訂定之重點一,規定以桶裝或槽車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處理者,自97年1月1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以避免利用桶裝或槽車棄置未經處理之廢(污)水,而污染水體。
  重點二,強化許可功能性審查,建立專家學者及現場審查機制。如廢(污)水回收使用率超過90%,需藉助專家學者之專業及經驗,進行技術性或功能性之審查,環保人員亦應至現場勘查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種類、尺寸等設施與申請或核准資料是否符合,以作為許可准駁之依據。
  重點三,加強偷排廢水的管理。規定被查獲有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情事者,應於指定之單元設施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裝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放流水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以督促其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杜絕偷排廢水等不法情事。
  重點四,強化正常操作管理。規定可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以督促事業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
  重點五,強化污染源頭之預防管理。規定如溫泉業、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單純泡湯廢水應分流處理,並設置油脂截留器、毛髮過濾器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等7行業,應舖設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收集處理產生之逕流廢水;貯存油品應設置預防洩漏設施等。
  重點六,鼓勵水資源回收再利用。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澆灌花木、抑制揚塵使用,不再依土壤處理標準管理;回收使用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製程之用水,不必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可回收使用等。
  重點七,土壤處理增加源頭管制及總量管制精神。規範可作為土壤處理之土地特性,及依植栽之作物種類,規定每公頃土地所能承受之飼養豬隻、牛隻頭數,如種植水稻者每公頃土地可接受70頭以下豬隻或8頭以下牛隻之廢(污)水;種植非水稻作物者,每公頃土地可接受110頭以下豬隻或15頭以下牛隻之廢(污)水。
  該三法規於95年10月18日起正式實施,由於本次訂定之管理幅度甚大,環保署將分批公告應辦理許可換發之對象,既設事業依該公告日起,有3至6個月的改善時間辦理改善工程及相關許可之換發。同時為減少業者負擔,並提供免技師簽證、免審查費、有效期限重新起算等優惠措施。另對96年7月1日起新增管制的既有事業,其完成改善期限為97年6月30日止。
  環保署說,為協助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改善及許可換發,將成立專案輔導小組,預定於3年內協助事業完成改善,事業應積極配合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以免受處分。(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10/17)
 
◆ 環保署將清查印刷製版業廢顯定影液流向
  印刷製版業屬於傳統內銷型產業,在國內則多以中小企業為主,依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統計申報資料顯示,目前列管印刷製版業共計約800多家,其中印刷業652家,製版業148家,目前製版業多以電子製版取代過去人工製版業的作業方式,雖已減少網片輸出及紙張使用,但因仍使用網版用底片進行沖版,此過程則會產生廢顯定影液。而國內製版業多數並未設置廢水處理設備處理廢顯定影液,大多委託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代為處理。
  廢顯定影液的主要有害性成分為硫代硫酸銀,因為銀為有價金屬,目前廢顯定影液處理大多數採用所謂的銀回收機以電析方式還原其中的銀,再予以回收精鍊,以達資源再利用之目的。但廢顯定影液除含銀以外,尚有對苯二酚、醋酸等有機成分,生化需氧量(BOD) 含量約達25,000mg/L,化學需氧量(COD)亦高達84,000mg/L,如未妥善處理任意排放,仍然會造成環境污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4年6月1日起管制印刷製版業應申報其事業廢棄物之流向,且廢顯定影液為其管制重點。根據申報資料統計,過去一年多來廢顯定影液之申報清理量約有2500噸,然有約310噸仍處於廠內貯存狀態,甚至部分業者已經貯存一年以上。因此環保署近期內將針對印刷製版業之管制情形進行稽查,並針對其顯影液定影液之原液使用量及廢液產生量做合理性調查分析,並評估妥善可行之處理技術與目前國內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處理技術之良莠,同時並嚴格查察有無非法收集該類廢液回收有價銀後,將剩餘未經處理之廢液任意排放之情形,以防止污染環境。(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10/13)
 
活動資訊
2006產業環保工程實務研討會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三、目  的:
   為服務產業界,提供產官學界技術交流機會,經濟部工業局特舉辦「2006產業環保工程實務研討會」,針對產業界各類污染防治技術與改善的成功案例,就工程實務技術、營運、操作及管理層面,透過研討會方式,促進與會人員之知識及相關技術交流,藉以提升我國工業污染防治水準,進而達到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經營。
四、時間、地點:
 95年11月23日(星期四)08:30∼16:40
台大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地圖)
五、參加對象:不拘
六、參與人員:不限
七、課程內容:2006產業環保工程實務研討會議程表
八、報名截止:95年 11月15日
九、報名方式:網路報名--線上報名系統
十、其他說明:
 
  1. 本研討會無須報名費用
  2. 提供餐點及茶水
  3. 符合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訓練學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及環境管理人員再訓練積分。
十一、注意事項:
 
  1. 出席通知將於報名手續完成後於會議辦理前3天,以mail方式寄發給學員,報到時將發給大會手冊。
  2. 如臨時不克出席研討會,請以e-mail或電話方式告知承辦人員,以利其他想參加本研討會之學員。
  3. 本項工作聯絡人:陳志銘工程師
    電話:(02)2325-5223轉404
    傳真:(02)2784-4186
    e-mail:jimi@ftis.org.tw
工業污染防治季刊百期紀念活動
一、活動說明:
   「工業污染防治」季刊自71年發行迄今,已經有25年歷史,於本年度發行第100期。有鑑於本刊為環工界歷史悠久之技術性刊物,對產官學研界意義匪淺,故將擴大辦理百期季刊活動,並邀請歷年作者共聚一堂,分享百期喜悅。
二、時間、地點:
 95年11月23日上午9點(併2006產業環保工程實務研討會辦理)
台大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地圖)
三、參加對象:曾投稿於「工業污染防治」季刊之歷年作者。
四、活動規劃:詳如議程所示
五、聯絡人:
 陳志銘工程師
電話:(02)2325-5223轉404
傳真:(02)2784-4186
e-mail:jimi@ftis.org.tw
六、參加辦法:網路報名--線上報名系統
產業綠色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示範輔導成果發表會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執行單位: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目  的:
   為讓各界分享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綠色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之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輔導執行成果,特舉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示範輔導成果發表會」,除說明計畫輔導成果、分析現階段土污法修正草案對產業之影響及因應外,並邀請工廠代表現身說法協助處理污染事件及土水預防管理經驗,將輔導成果經驗擴及國內企業界共同重視土水預防工作,並藉由現場採樣調查實務說明,讓業者了解委託執行調查時應注意事項、簡易採樣檢測工具使用及檢測項目之意義,以提升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調查評估技術能力。
四、參加對象: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事業及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
五、會議日期:95年11月28日(星期二)
六、會議地點:
 桃園縣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三樓禮堂(地址:桃園縣觀音鄉工業五路3號,地圖
七、會議議程:議程請參閱表1
八、報名方式:
 
  1. 網路報名:線上報名系統
  2. 傳真報名:請填寫報名回覆表傳真至(02)87611590中興顧問邱念竹收
九、報名截止日期:請於95年11月24日(星期五)前完成報名手續。
十、注意事項:本課程完全免費,並提供講義及餐點(名額140名,額滿為止)。
十一、連絡人:
 邱念竹 小姐
電話:(02)2769-8388轉10836
e-mail:ninachiu@mail.sinotech.com.tw
計畫網址:http://proj.moeaidb.gov.tw/eta/
發行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發 行 人:陳昭義
發 行 所:經濟部工業局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之3號
電  話:(02)2754-1255
總 編 輯:陳玲慧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單位網址:http://www.ftis.org.tw/
單位電話:(02)2325-5223
執行企劃:邱華寬、林明傳、陳文輝、林華宇、陳見財、陳志銘(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