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技術e報-第41期
技術資訊
項目95年「產業綠色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成果摘要介紹
項目場址受DNAPL污染之評估方法
操作維護
項目某工廠位於南部科學園區,屬電子零組件業,製程廢水產生量僅為11CMD,請問是否屬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
項目工廠為乙級廢棄物處理廠,廠內設有一座1T/Hr的焚化爐,處理一般廢棄物如廢布及廢塑膠等。廢氣處理採用傳統半乾式除酸塔+袋濾集塵機,並於煙道中噴注活性碳吸收重金屬及戴奧辛。目前噴入大量之活性碳方能控制戴奧辛排放濃度在排放限值邊緣,請問有何較佳的戴奧辛防制技術?
環保法規
項目空氣污染防制法
項目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並向本計畫反映法規修正意見
環保新聞
項目擴大列管1萬2千多家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項目經濟部通函全國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於受理工廠登記
項目危害性廢棄物的認定與國際接軌,環保署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項目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發布 生物醫療廢棄物管理有重大改變
活動資訊
項目 2006 能源與氣候變遷高峰論壇 - 能源與氣候變遷的挑戰
申請輔導工業污染防治季刊
諮詢服務清潔生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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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資訊
95年「產業綠色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成果摘要介紹
  「綠色技術」為永續發展推動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理念與基本行動。面臨劇烈的國際競爭,產業要確保與國際密切接軌,除需要對「綠色消費」及「社會責任」的綠色環保潮流外,產業界的生產與經營型態,亦須持續落實「綠色技術」。
  我國中小企業眾多,面對日益複雜的國內外環保問題,產業界已投入相當多的人力與物力,進行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污染物,並且獲得良好之績效。然而,國際環保指令及各項綠色生產行為之需求,產業不論是在技術資訊掌握及環保技術調整工作上,均有賴政府的積極協助與輔導。
  因此,經濟部工業局於95年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執行「產業綠色技術輔導與推廣計畫」。本計畫提供產業「整合性綠色技術機動輔導」、「綠色技術發展與推廣輔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輔導」、「環保法規合理性與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宣導與推廣」等5大項專案工作,並提供工業局計畫相關之行政配合。
  各專案工作依內容屬性,蒐集產業相關綠色技術及環保控制技術資料,彙整、研析後,藉由政策擬定、工廠輔導、辦理座談會/講習會、出版刊物、編輯技術手冊,以及應用數位網路方式,提供產業界應用。另外,為健全環保法規、協助產業建構合宜之發展環境,本計畫配合工業局結合產業公會/協會、產業界及學者、專家,進行環保法規合理性探討。
主要執行成果
1.整合性綠色技術機動輔導
  • 依據工廠主動申請輔導需求,提供整合性綠色技術(包括製程清潔生產技術及管末處理技術)輔導41家。輔導工廠中小企業佔80%;輔導過程並結合相關專家、技術顧問進行現場專業指導與協助。輔導後並提供環保法規面、製程清潔生產管理、污染防治設施改善及廢水處理條件及參數調整之操作建議等。
  • 受輔導工廠,對輔導人員之專業性平均滿意度為91.6%,建議報告之實用性平均滿意度為82.1%,整體滿意程度達80%以上之工廠業者為95%。追蹤查核各廠改善成果,已完成改善、改善中及改善規劃中者佔54%。
詳細內容
場址受DNAPL污染之評估方法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宏杰 工程師
一、前言
  污染場址內土壤或地下水中是否有DNAPL存在,常可以決定最後整治成功與否。因為DNAPL在地表下特殊的傳輸方式和宿命,造成場址在調查評估階段時難以偵測到DNAPL的存在,導致調查結果不完整及不合適的整治方法設計。
  本文介紹美國環保署用來評估場址內是否受DNAPL污染的評估方法,首先先介紹DNAPL洩漏至地表後可能形成的傳輸方式,使讀者有一DNAPL的傳輸概念,接下來再介紹DNAPL污染的評估方法,包括可以利用場址歷年使用資訊或是場址特性描述資料。決策者可利用美國環保署提供的評估流程圖,評估場址是否受DNAPL污染影響。再依場址受DNAPL污染的程度設計調查評估和整治方法。
二、DNAPL傳輸概念
  DNAPL為一種比重大於水,且和水不互溶的碳氫化合物,包括氯系溶劑、木材防腐劑、柏油廢棄物和殺蟲劑等。大部分的DNAPL在地表下的自然降解程度不佳,並且長時間慢慢的溶出至地下水中。DNAPL一但洩漏至地表下,不採取工程技術而讓DNAPL慢慢溶解至地下水中,受污染之地下水恢復至背景值所需之時間常需要數百年之久。
  DNAPL在土壤及含水層中可以自由相(free phase)或是殘餘相(residual)之形式存在。一但DNAPL洩漏至地表,自由相DNAPL將受重力的影響向下傳輸滲透至土壤介質中,或是受質地細密之地質阻礙而向水平方向流動。當自由相在土壤介質中移動時,DNAPL會受到毛細作用力(Capillary forces)影響而有少部分會滯留於土壤孔隙或是裂縫中。那些被土壤孔隙或是裂縫中「抓住(tapped)」的DNAPL即稱為殘餘相,殘餘之DNAPL約佔孔隙體積之5%~50%。
詳細內容
環保法規

---環保署最新發布產業相關環保法令---

◆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公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95.12.4)
  本公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2項訂定。公告緣由為依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96年1月1日施行之汽油成分標準係參酌歐盟之成分管制方式,取消性能標準管制,增加芳香烴及烯烴兩項成分管制,並將硫含量管制標準由原先180ppmw加嚴至50ppmw,另配合我國加入WTO承諾事項,於93年1月1日起開放柴油小客車進口之需,將柴油硫含量50ppmw標準提前於94年1月1日實施。環保署為配合前述管制標準加嚴,重新訂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將汽、柴油分級收費,除鼓勵業者生產符合管制標準之油品,並以經濟誘因鼓勵業者生產符合國際潮流規範低硫油品,供應國內消費者使用,以減少車輛污染排放。
  本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93年4月29日環署空字第0930030429號公告中有關移動污染源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之收費費率,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廢止。
◆ 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並向本計畫反映法規修正意見
  環保署為回應各界對法規訊息發佈之意見,自本(95)年度7月起,發行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透過電子郵件,主動傳送法規訊息給訂閱者。訊息內容包括法規制修/廢止預告及公告、公聽會訊息及會議記錄等。本計畫鼓勵產業訂閱該電子報,以掌握環保署制修環保法規最新動態,俾利及時因應。請上環保署環保新聞/法規新訊網頁進行訂閱,網址為http://ww2.epa.gov.tw/enews/epaper.htm。如產業界對增修訂之環保法規有任何意見,請多利用本計畫法規聯絡窗口進行意見反應:工業局永續發展組林華宇秘書(02)2754-1255#2727,或執行單位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吳懷莒工程師(02)2325-5223#408; hcwu@ftis.org.tw,工業局將彙整產業界之意見後,送交環保署納入修法之參考。
詳細法規內文請參閱環保署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 (原公告網址變更)
問題與解答
Q & A
Q1:某工廠位於南部科學園區,屬電子零組件業,製程廢水產生量僅為11CMD,請問是否屬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
A:根據環保署95年4月26號環署水字第0950031606號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公告事項第一條,即闡明事業除加油站、營建工地、貯油場、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者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其中包括(四)事業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故該工廠依法屬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
Q2:工廠為乙級廢棄物處理廠,廠內設有一座1T/Hr的焚化爐,處理一般廢棄物如廢布及廢塑膠等。廢氣處理採用傳統半乾式除酸塔+袋濾集塵機,並於煙道中噴注活性碳吸收重金屬及戴奧辛。目前噴入大量之活性碳方能控制戴奧辛排放濃度在排放限值邊緣,請問有何較佳的戴奧辛防制技術?
A:
  1. 戴奧辛排放減量可由四方面著手,分別為:避免焚化含戴奧辛物質、減少爐內形成、避免爐外低溫再合成,及去除已生成及爐外再合成之戴奧辛,其中避免焚化含戴奧辛物質應為治本之道。該廠事業廢棄物來源及成份難以掌握,而焚化爐及空氣污染防制系統為已設置之既有設備,如要修改爐體提高焚化效率實屬困難,所以從提高既有空氣污染防制系統對戴奧辛去除效率著手比較實際。
  2. 該廠為既有設施且現場空間受到限制,故優先採用延長活性碳與廢氣接觸時間之改善方案,例如增加活性碳的噴注量,或延長活性碳在煙道中停滯時間等。改善後理論上可降低些微戴奧辛排放濃度。
  3. 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與諸多因素有關,例如廢棄物組成(尤其是含氯量)、焚化爐設計及操作條件、是否避開戴奧辛低溫再合成、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設計及操作條件等。應特別注意,改善後之戴奧辛分析結果僅可代表採樣時間內廢氣戴奧辛排放濃度,若需確保戴奧辛排放濃度遠低於排放限值,建議仍應朝避免焚化含戴奧辛物質、減少爐內形成、避免爐外低溫再合成,及去除已生成及爐外再合成之戴奧辛等方面綜合考量。
環保新聞
◆ 擴大列管1萬2千多家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環保署將新增公告列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之事業,以管控其產出的廢棄物妥善清理,避免被任意棄置污染環境。環保署將於96年4月1日將易遭任意棄置廢棄物之營造業、建築拆除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以桶裝、及以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事業等1萬2千多家事業列入納管。
  環保署表示,由於營建廢棄物常被不肖業者,任意棄置於道路、河床及山邊,不但污染環境影響人體健康,又會阻礙交通製造環境髒亂,為杜絕該等不法行為,環保署將分三階段管制,逐步納管可能產出相關廢棄物的業者,94年已將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興建工程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納入第一階段列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第二階段針對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96年4月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1,000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列入管制。第三階段則將統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96年8月1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500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及將「建築拆除業」予以納管。
  另為加強管制「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產出之廢棄物清理流向,與因應桶裝廢水由水污染防治法改由廢棄物清理法管制,將「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或溝渠清除廢(污)水或廢液之事業」納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環保署指出,自91年起逐年擴大列管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目前已列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件數為19,604件,已檢具送審18,965件,檢具送審率達96.7%,並列管18,320家事業應上網申報,已上網申報17,650家,上網申報率達96%,掌握約80%以上之事業廢棄物產出量及清理流向,且94年事業廢棄物的申報總量已較93年申報總量,成長112萬公噸,大幅提升事業廢棄物管制成效。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為讓新納入列管之事業能順利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將分階段實施,及透過全國各縣市環保局及公會全面於各縣市辦理申報宣導說明會,並製作教學光碟、說明會講義及相關資訊彙編,提供事業參考使用,另設置0800-059-777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事業詢問相關申報問題及同步連線輔導事業上網申報。該署同時籲請新納入列管事業,屆時應配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為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12/06)
 
◆ 經濟部通函全國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於受理工廠登記...
  經濟部通函全國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於受理工廠登記、變更登記免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改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以地政機關電腦化之地籍資料查詢或列印替代之。
  工廠管理輔導法自90年3月14日公布實施,有關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等業務已委託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目前興辦工業人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變更設立(登記)時,依現行規定尚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造成民眾不便,經濟部為落實簡政便民,已修正「工廠設立登記、變更設立登記應檢附書件之附表」。
  依修正後之規定,興辦工業人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變更設立登記應檢附書件中原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部分,經濟部已通函辦理工廠登記業務之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管理處、屏東農業科技園區籌備處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即日起,受理上開案件時,改以地政機關電腦化之地籍資料查詢或列印替代之為原則。(摘錄自工業局新聞稿2006/12/07)
 
◆ 危害性廢棄物的認定與國際接軌,環保署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環保署於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對於廢棄物危害性的判定,有重大的改變!本標準修正包括近年來國內外關切之戴奧辛廢棄物,將戴奧辛廢棄物之危害性,修正為以總量濃度之管制方式,即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口夫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若超過1 ng I-TEQ/g 者,則視為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另生物醫療廢棄物則強調分流的管理概念,依其危害特性的不同,細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再則,參考美國環保署之製程管制對象及國內產業現況,擴大列管增加18種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混合五金廢料之管制,遵循巴塞爾公約,保留11項對環境有污染之虞項目,增加1項含鈹、銻、碲及鉈金屬廢料。
  環保署表示,過去對於戴奧辛廢棄物的有害性判定,是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試驗標準作為判定依據,但因戴奧辛具有脂溶性特性,無法以TCLP溶出試驗檢測之缺失,因此,環保署參考先進國家對戴奧辛廢棄物之管制方式,於本次發布修正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將戴奧辛廢棄物之管制方式,修正為以2,3,7,8-四氯戴奧辛及口夫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大於1 ng –I TEQ/g之總量標準予以管制,可避免廢棄物以稀釋方式,逃避戴奧辛廢棄物後段處理之管制;若經判定屬於戴奧辛有害廢棄物者,則規定須經熱處理法之中間處理,避免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產生危害風險。生物醫療廢棄物管制方面,則強調分流的管理概念,依其危害特性的不同,區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環保署表示,與過去醫療廢棄物管制的不同,在於本標準增加了基因毒性廢棄物一項,是為因應近年癌症或重大疾病使用具基因毒性藥品需求量增加,其對環境或人體具有危害性風險之虞,故將基因毒性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納入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管制;另擴大生物醫療廢棄物的管制對象,除過去列管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等外,增加了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藥廠等產生此三大類之廢棄物者,亦納入管制。
  另為因應近年國際間金屬物價上漲及國內處理技術提昇,業界目前對混合五金廢料已多採資源回收方式處理,且巴塞爾公約及先進國家均未將混合五金廢料視為有害廢棄物。因此,環保署表示,本標準保留原11項在處理及輸出入境階段仍對環境有污染之混合五金廢料予以管制,並增加1項於巴塞爾公約清單A中列為危害性之含鈹、銻、碲及鉈金屬廢料,使國內混合五金廢料的管制與國際同步,鼓勵業者以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環保署表示,為避免因本標準修正對業者直接產生衝擊並保障人民權益,對因廢棄物的有害屬性認定變更,而須增設相關設備者,本標準給予1年的緩衝期限予以因應。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將持續進行法規宣導與查核,使業者務必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提昇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12/14)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發布 生物醫療廢棄物管理有重大改變
  環保署於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其中生物醫療廢棄物的管理有大幅度的修正,此外,增訂廢棄物標示採自動辨識電子或光學標籤者可簡化標示,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暫貯規定縮短為1年,並增訂廢藥品、戴奧辛及廢毒性化學物質等應先經過特定的中間處理等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對於生物醫療廢棄物的清除處理有大幅度的修正,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修正,已將生物醫療廢棄物,區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醫療院所或生物科技研究機構等必須依照新的規定,在廢棄物產生源先進行分類,並依據新的分類包裝規定,以廢棄物處理方法作區分,採滅菌處理的廢棄物用黃色包裝,其他採焚化、熔融等高溫處理的廢棄物則用紅色包裝,可由包裝顏色辨別後段的處理方式,避免不同類廢棄物合併清運處理過程的潛在危害。
  另外,環保署為回應醫療院所長期反應廢棄物只能貯存7天的規定過於嚴苛,本次法規修正參考歐美國家做法,增加感染性廢棄物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最長可以貯存30天的規定。但環保署強調,基於公共衛生的考量,診所如果有產生細菌培養物、病理組織等廢棄物,仍應儘速清運。
  環保署表示,在事業廢棄物包裝標示規定也有新的調整,對於業者如果採用自動辨識電子或光學標籤(例如RFID等)標示廢棄物,因該標籤可清楚掌握廢棄物流向及辨識廢棄物內容,環保署也給予了方便措施,可以簡化該批廢棄物的標示,以鼓勵業者使用。
  另事業廢棄物處理容量及處理品質一直是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首要工作,由統計資料顯示,現今每年約有200多萬噸之處理餘裕容量,由於處理容量問題已解決,因此,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貯存期限由以前規定的2年縮短為1年,避免因業者暫存過久產生潛在的危害。另為提升事業廢棄物處理品質,環保署增訂廢藥品、戴奧辛及廢毒性化學物質等廢棄物的中間處理技術,對於民眾疑慮之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本次修正規定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必須先經高溫熱處理,避免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產生危害風險。
  環保署表示,事業廢棄物如要進入代清除處理機構設置的衛生掩埋場掩埋時,必須符合進場管制基準,才可以掩埋,若未符合管制基準,此廢棄物必須先經過中間處理;此管制基準環保署將於近期內依行業、製程、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及有害物質管制分別訂定,以保護掩埋場不受污染。
  為避免因法規修正對業者直接產生衝擊並保障人民權益,環保署表示,會給業者1年內改善的緩衝因應,並將持續進行法規宣導與查核,使業者務必落實執行相關規定。(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6/12/14)
 
活動資訊
2006 能源與氣候變遷高峰論壇
- 能源與氣候變遷的挑戰
一、論壇背景:
   台灣在當今全球的經濟體系中,已發展成為重要的工業化國家,不僅是許多產品的世界主要供應國,也是多年來名列全球排名前二十的對外投資國。世界經濟論壇(WEF)2006年9月發表的「2006-2007年全球競爭力指標」,台灣在象徵未來中長期經濟成長前景的「成長競爭力」中,排名全球第6名。依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06世界競爭力年鑑」,台灣整體競爭力在全球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第18。台灣要能續創競爭優勢,掌握國際趨勢與因應世界局勢的變遷,是我們必做的功課。
   自1992年在巴西里約舉行的地球高峰會之後,跨國企業逐漸認知到強調經濟發展、社會責任與環境保護,三個面向的永續發展議題,將會成為企業的商機與經營要素。尤其在2002年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後,國際上領先的企業不僅由點到面積極尋求能經濟與環境雙贏的經營方向與策略,面對未來更競爭的市場,更是不敢掉以輕心。企業的永續發展要成功,免不了要著眼於掌握趨勢、洞燭機先與長期抗戰,而非短視近利、打帶跑、狹隘的經營方式。
   2005年2月京都議定書開始生效,溫室氣體減量的壓力接踵而至。隨著原油價格維持高檔與持續攀升的趨勢,面對化石燃料的耗竭,氣候變遷的壓力,以及能源供應安全的風險,對於能源科技的發展,能源效率的提升,皆是未來我國公私部門必須積極突破的挑戰。
   企業永續發展乃百年大計的世紀工程,企業界在今日充滿變數及挑戰國際經濟環境中,必須掌握國際永續發展的趨勢,擬定長期經營策略,持續改善體質,並與政府合作,提升競爭力,才能開創我國企業發展的另一個新的里程碑。以台灣缺乏能資源的條件,要在全球化的競爭市場中,掌握綠色競爭力的優勢,勢必要採行由上而下(top down)的策略與管理,方有可能事半功倍。
二、論壇目的:
   藉由高峰論壇的舉行,就能源/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的議題,讓國內產官學研領袖進行交流,提升我國企業領袖對溫室氣體風險及碳資產管理相關議題的了解,逐步把能源/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的永續管理,整合納入企業經營的管理策略中,以期在能源科技創新的新世紀中,掌握更充分的碳優勢,達成提昇我國產業界綠色生產力之具體目標。同時,此高峰論壇的舉行,也可廣納各界意見,協助政府建構一個對於因應能源與氣候變遷挑戰與機會更為友善的商業環境。
三、主辦單位:
 經濟部產業溫室氣體減量推動辦公室(TIGO) 、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國營會、經濟部商業司
四、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五、共同承辦: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六、舉辦時間:2006年12月21(四),14:00∼16:00
七、舉辦方式:
   高峰論壇。邀請國內重量級人士進行專題演講,,並邀請產、官、學、研界代表進行高峰對話,以國內企業界CEO或中高階經理人為主要邀請與會對象,並於會議最後保留時間開放與會人士討論。
八、場地:台北市立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樓)
九、邀請對象:80∼100位企業界CEO或中高階經理人
十、議程:
 
時間主題/主講人
13:30∼14:00報到領取資料
13:55∼14:00開幕短片(能源與氣候變遷的挑戰)
14:00∼14:15開幕致詞/
經濟部 施政務次長 顏祥
企業永續發展協會/工商協進會 黃理事長 茂雄
14:15∼14:45專題演講:能源與氣候變遷對台灣經濟的挑戰與機會/
中華經濟研究院 蕭董事長 萬長
14:45∼15:00茶敘(Coffee Break)
短片(能源與氣候變遷的機會,5分鐘)
15:00∼15:45高峰對話:因應溫室氣體減量的創新與價值/
主持人:經濟部 施政務次長 顏祥
與談人:
  1. 中國石油公司 朱副總經理 少華
  2. 台灣電力公司 杜專業總工程師 悅元
  3. 中國鋼鐵公司 歐副總經理 朝華
  4. 福特六和公司 楊副總經理 哲源
  5. 正隆公司 蔡總經理 東和
  6. 全國工業總會 江理事 誠榮(大毅工程技術公司董事長)
  7. 台灣大學 葉教授 俊榮(前行政院研考會主委暨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執行長)
  8. 清華大學 黃教授 宗煌
15:45∼16:00開放討論
16:00散會
聯絡人:中華民國企 業永續發展協會莫冬立 經理
聯絡電話:(02) 2705 -8859
計畫網址:http://proj.moeaidb.gov.tw/eta/
發行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發 行 人:陳昭義
發 行 所:經濟部工業局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之3號
電  話:(02)2754-1255
總 編 輯:陳玲慧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單位網址:http://www.ftis.org.tw/
單位電話:(02)2325-5223
執行企劃:邱華寬、林明傳、林華宇、陳文輝、陳見財、陳志銘(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