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環評流程擬簡化 避免延宕投資 |
| 為避免環評程序阻礙重大投資案,環保署研擬修正內規,環境差異分析僅需書面審查通過即可,也將嚴格限制初審階段的專案小組審查次數,以避免一位環評委員反對,就無限期延宕環評審查的進度;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複雜案件,也將明訂審議範圍並限期八個月內完成審議。 |
| 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在上周三財經小組會議指示環保署,於本周提出審查機制建置時間表。環保署內部決定先檢討內規,希望藉此縮短審查流程,讓整個審查過程透明化。 |
| 相關官員表示,現行環評審查程序分為三階段,依序是書面審查、專案審查及二階環評;為簡化流程,環保署規劃,未來一些簡單案件,包括只需進行環境差異分析及變更對照表的投資案,僅需書面審查即可。 |
| 現行規定,專案審查需在送件後的50天內完成,但補件審查不予以計算時程,但是目前所有重大投資案都卡在環評委員反覆要求補件,光是專案審查時間就拖了好幾個月。 |
| 為改善這項缺失,官員透露,未來將明訂專案審查次數,且要求環評委員不得針對同一個問題反覆要求業者補件說明,例如不能因為用水的問題重複要業者補件說明,故意延宕時間,如果環評委員仍堅持,則送交環評大會表決。 |
| 此外,引起爭議的二階環評,未來將僅要求複雜的投資案才要進入二階環評,月必須在六至八個月內完成;並且限定審議範圍,避免天馬行空,延宕審查程序。 |
蔡英文日前出席一場酒會時也表示,環評法規的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相關官員表示,希望修正環保署組織法的規定,將現在聘任環評委員進行外部審查的制度外,增列內部審查機制,以維平衡。官員指出,環評委員不用對政府整體政策負責,但內部審查機制若能順利建立,由編制內人員擔任審查人員,必須負起政策成敗的責任。不過這項制度變革牽涉條文的修訂,短期內無法付諸實現。(摘錄自經濟日報20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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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廢棄物資源化 再利用率已達七成五 |
台灣地區工業廢棄物年產量已經達到1450萬噸,工業局指出,輔導資源化回收,再利用率已經達到75%。以產業價值來看,一年可節省廢棄物處理費60.5億元,創造再生產品產值約390億元。(戴瑞芬報導)工業局統計,台灣地區資源化工作廠商從民國91年的一百多家,如今成長到七百多家,每年要處理的工業廢棄物有1450萬噸,其中可以資源化的約一千萬噸,換算下來,廢棄物的資源再利用率已高達75%。工業局資源永續發展組副組長楊伯耕說可以回收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資源,包括剝錫鉛液、鹼性蝕刻液、廢硫酸、跟含銅污泥,可以再提煉出鉛、銅、錫等貴金屬,由於國際原物料上漲,貴金屬價錢也水漲船高,獲利相當好。工業局統計,因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創造再生產品產值一年可達390億元。(摘錄自中廣新聞網20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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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署查證又發現6處廢棄工廠土地遭受污染 |
| 環保署積極清查已經關廠的污染性工廠土地,繼去年11月發布第一階段調查結果5處污染場址,第二階段再確認另6家之土壤或地下水亦遭到污染,總計執行調查的20處廢棄工廠中,共有11處發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
| 本次發現的6處污染場址,包括台北縣南海製革廠(土壤鉻、銅、鎳超過管制標準)、台鹼樹林廠(土壤汞、鉻超過管制標準)、東洋色彩廠(土壤銅、地下水1,4-二氯苯、氯苯超過管制標準)、新宜友農化廠(土壤砷超過管制標準)、新亞電器新莊廠(土壤銅、汞、鎘超過管制標準)、宜蘭縣中鼎金屬廠(地下水鎳超過管制標準)(相關資料彙整如附)。另有苗栗縣萬豪企業及高雄縣運泰公司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廠區內存有大批廢棄物,該署已責成地方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處。 |
| 環保署表示,本年度係擇定包括鹼氯工廠、染顏料業、農藥廠及鋼鐵廠作為調查對象,二階段11處場址中,主要屬製程或廢棄物造成的重金屬土壤污染型態,污染不易移動;而東洋色彩廠則於地下水另受含氯化合物污染。 |
| 對於該批場址後續處理方式,環保署表示,後續將移請地方環保局逕行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要求業者限期完成污染改善。惟為避免污染擴大,環保署已經責成地方環保局應立即確實查察工廠附近是否有居民使用地下水、種植食用作物或養殖魚產品等情形,如有發現應採取必要措施。 |
| 為積極管理預防事業土壤污染,環保署自94年起已正式公告實施指定18類事業於土地移轉時或設立、停業、歇業前,應辦理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以釐清污染行為人的責任。一旦發現工廠有污染之虞者,各級環保機關將立即進行追查,並依土污法規定追究污染者責任。而面對國內龐大之廢棄工廠數量,環保署除持續擴大辦理廢棄工廠之調查工作外,另將針對各級政府機關人員進行調查作業要點之教育訓練,並逐步由其實施普查,俾加速調查速度。 |
而針對歷年實施成果顯示,有多處廢棄工廠於調查時已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現為融資銀行亟待處理之不良債權等情事,環保署並特別呼籲,除由業者自行調查及各級環保機關逐步清查外,與企業融資往來密切之銀行,應特別重視土地作為融資擔保時之土地品質,於資產鑑價時主動將土地是否有污染之虞納入評估中,並適時執行必要檢測,以避免屆時發生擔保品之土地因受污染而致之實質價值減損。(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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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節水大出擊,節省廠商荷包,共創多贏局面 |
| 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輔導與推廣計畫」4年計畫成效逐漸發酵,普獲受輔導廠商之肯定,於92-95年計畫期間共完成366家工廠輔導作業,全年總潛力節水量可達3,085萬噸年,總實際節約水量共計2,464萬噸,約為4.6座寶山水庫的有效容量,計可減少2.8億元/年之直接用水成本,增加環保產業投資4.8億元,節省水資源之原水成本6.16億元,可有效節約區域水資源之消耗及工廠用水成本,並使全國整體用水回收率從91年之46%,於95年提升為53%。 |
| 全球氣候變遷的因素,使未來水資源之分佈及運用充滿不確定性,而水資源又是產業發展的要素,也是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經濟部工業局「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輔導與推廣計畫」積極協助業界導入正確的水資源管理觀念與技術,希望藉由用水管理、用水盤查/輔導等實際措施,協助產業改善水資源利用效率,更期藉由工業用水多元化及加強工業節水宣導等措施,提升產業競爭力,邁向企業永續經營之目標。本計畫已成功輔導四家廠商獲得水利署節水績優單位之殊榮,使計畫之執行成果更獲廠商的肯定,以晶圓封裝業之京元電子公司為例,該公司整合節約用水於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架構下,在製程、冷卻及生活用水上配合輔導計畫推動改善,經由排水分流、回收再利用及省水器材之使用,每年節省水量約112.6萬噸,節省4,915萬元用水支出,另同時減少廢水112.6萬噸之排放,相關改善工程投資金額為1,758萬元,於0.43年即可回收,經濟效益卓著,在節約用水上實為傑出之典範。 |
於今(96)年度起除持續推動工業節水作業外,特針對污水廠負荷大之工業區內用水大戶廠商及工業區外用水大戶列為優先盤查/輔導對象;亦對於使用量較大之冷卻用水進行查核試辦作業,以製程BAT及用水管理合理化的原則,提升工業節約用水量,逐年達成預定節水目標,期於民國110年可達65%之工業用水回收率。有意參與節約用水之廠商,可透過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與推廣資訊網http://proj.moeaidb.gov.tw/epcp/取得最新輔導資訊並提出相關申請,本局將竭誠為廠商提出最佳之節水服務。(摘錄自工業局新聞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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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保署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 環保署已公告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
| 環保署為遵守聯合國巴塞爾公約精神,落實廢棄物境內處理原則,並確保少部分國內無法處理之廢棄物輸出後能得到妥善處理,於96年4月20日預告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草案),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
本次預告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新增第三條第二項,規範廢棄物應以境內處理為優先,無再利用或處理技術,或無足夠之處理設施及容量時,方可輸出境外處理,以遵循巴塞爾公約精神。
- 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輸出許可應檢附書件,增列「委託清除處理之事業出具之該廢棄物經公開招標程序仍無法於國內獲得適當處理及再利用之證明文件」,以落實廢棄物境內處理原則。增列「申請者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場)實地勘查處理能力與營運情形之報告書」及「申請者及委託清除處理事業應切結保證前款報告內容屬實」,以確保國內無法處理之廢棄物輸出後能得到妥善處理。
- 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書件之條件,促使申請者對所附書件內容之正確性負起責任,提昇審查時效。
- 修正第三十二條,明定與我國簽有雙邊協定國家之廢棄物輸入輸出,應優先依據協定辦理。
- 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規範輸入、輸出廢棄物樣品供學術研究、研發相關清理技術,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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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未來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方向,將配合該署「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之政策,規劃於國內有處理廢棄物能力時,限制或禁止輸出廢棄物至境外。而於國內的資源回收處理設施尚有餘裕量時,准予具資源回收價值之廢棄物輸入國內從事回收再利用。若國內無處理能力必須輸出國外處理之廢棄物,則以輸出至先進國家為限,以建立國內環保服務業之經營環境及減少國際糾紛,樹立環保新形象。(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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