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技術e報-第44期
技術資訊
項目廢水油脂處理技術簡介
操作維護
項目工廠在橡膠布貼合製程,使用甲苯及二甲苯當作黏膠之稀釋劑,其有機溶劑耗用量超過1,000公噸/年。請問如何減少VOC排放量及減少繳納VOC空污費?
項目以鋁材進行陽極處理所產生之含磷酸鹽廢水,以硫酸鋁混凝劑及陽離子型高分子凝集劑進行杯瓶試驗,上澄液細小膠羽多,應如何改進?
活動資訊
項目 96年度講習會預告
項目 「環保技術e報」徵稿
環保法規
項目採樣檢測方法
項目應回收廢棄物管理法
項目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並向本計畫反映法規修正意見
環保新聞
項目環評流程擬簡化 避免延宕投資
項目工業廢棄物資源化 再利用率已達七成五
項目署查證又發現6處廢棄工廠土地遭受污染
項目工業節水大出擊,節省廠商荷包,共創多贏局面
項目環保署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申請輔導工業污染防治季刊
諮詢服務清潔生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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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資訊
廢水油脂處理技術簡介
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張聖雄工程師
  一般油脂可分為2種形式,一為動植物性油脂,一為石油(煉製油)等礦油;在室溫下,呈現液體狀者,稱之為油,呈現固體狀態者,稱之為脂或臘。其種類甚多,最主要者有碳氫化合物、酯、油、脂、臘及高級脂肪酸等;而油脂之定量視所用溶劑、來源、樣本對溶劑之比,樣本的pH及其他因素而定;常用之溶劑包括己烷、汽油醚、苯、氯仿及Freon等。煉油廠、毛紡織廠、皮革廠及食品廠等製程常有廢棄油脂產生,另於廠內日常機械維修作業亦會產生廢棄機油、潤滑油等。
  廢水中之油脂常以3種型態存在,分別為浮游、乳化及溶解態;以浮游態存在而言,既不雅觀又妨礙日光照射;如以乳化及溶解態存在,對廢水處理也有不良影響,如降低污水管之輸水能力、妨礙污泥輸氧作用、易生脂球與浮渣、有礙污泥脫水作業等。
  於廢水處理程序之選定上,在油水分離階段,需先考量廢油脂特性及需處理程度,方能選用較適當之處理設備;一般先使用除浮油設備,而後依需求再加設混凝浮除設備,二者分別介紹如下:
  1. 除浮油設備,大致上有 API、PPI或CPI等除油設備、曝氣沈砂除油設備、鋼片式攔油機及油脂截留器等,其特色及使用後口碑不同,其比較如表1所示。一般工廠如需除浮油,建議採用油脂截留器即可,其構造可參閱圖1所示;設計時可依實際水量,將尺寸規模適當調整,其構造可為鋼板或RC。若能於廢油脂較易產生處(如機械維修部門)之排水管道裝置,截流效益將最高。
詳細內容
環保法規

---環保署最新發布產業相關環保法令---

◆ 採樣檢測方法
擬公告「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等二種檢測方法 (96.4.3)
  1. 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A722.73B)
    本方法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訂定,係為排放管道中主要的氣態有機 化合物藉由採樣袋採集樣品後,以氣相層析管住分離,並由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檢測樣品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濃度。本方法自96年7月15日起實施,原94年6月29日環署檢字第0940050102號公告「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A722.72B)」,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2. 空氣中氮氧化物自動檢驗方法-化學發光法(NIEAA417.11C)
    本方法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訂定,由於一氧化氮與臭氧之氣相反應會放出光,其強度與一氧化氮濃度成正比。將二氧化氮轉成一氧化氮後,與臭氧反應,偵測其所放出之光,即為二氧化氮的濃度。若樣品氣體不經轉化作用,所得量測之值為一氧化氮濃度;經轉化作用則為氮氧化物濃度,二者之差即為二氧化氮的濃度。本方法自96年7月15日起實施,原81年10月7日環署檢字第43007號公告「空氣中氮氧化物自動檢驗方法--化學發光法(NIEAA417.10T)」,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擬公告「水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檢測方法-酵素呈色及螢光反應檢測法」等二種檢測方法 (96.4.12)
  1. 水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檢測方法-酵素呈色及螢光反應檢測法(NIEAE215.51C)
    本方法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之1第3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68條訂定,係在 100 mL 水樣中加入 ColilertR-18 培養基,混搖均勻使之完全溶解,分裝至試管或定量盤。於 35 ± 1℃ 培養18 至 22小時後,分別計算大腸桿菌陽性及大腸桿菌群陽性之試管數或孔數,再查表求取 100 mL 水樣中最大可能數(most probable number, 簡稱MPN)。本方法自96年7月15日起實施,原89年4月29日環署檢字第22785號公告「水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檢測方法-酵素呈色及螢光反應檢測法(NIEAE215.50C)」,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2. 水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檢測方法-酵素呈色濾膜法(NIEAE237.51B)
    本方法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之1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68條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9條第3項訂定,係以 0.45 mm 孔徑之濾膜過濾水樣,同時檢測水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水樣過濾後將濾膜置於酵素色質培養基上,於 35 ± 1℃ 培養 22 至 24 小時之後,大腸桿菌除外之大腸桿菌群(non-E. coli Coliform)會形成紅色菌落,而大腸桿菌(E. coli)則會形成深藍色至藍紫色菌落。因此計數濾膜上深藍至藍紫色菌落數即可得到大腸桿菌數目,而計數紅色加上深藍至紫色菌落數目之總和即可得到大腸桿菌群數目。本方法自96年7月15日起實施,原92年9月4日環署檢字第0920064601號公告「水中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檢測方法-酵素色質性(Chromocult)培養基/濾膜法(E237.50B)」,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 應回收廢棄物管理法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廢電風扇及廢鍵盤)」。 (96.3.15)
  本公告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4條,訂定回收廢電風扇及廢鍵盤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為:廢電風扇20元/台、廢鍵盤12元/台,並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
◆ 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並向本計畫反映法規修正意見
  環保署為回應各界對法規訊息發佈之意見,自95年度7月起,發行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透過電子郵件,主動傳送法規訊息給訂閱者。訊息內容包括法規制修/廢止預告及公告、公聽會訊息及會議記錄等。本計畫鼓勵產業訂閱該電子報,以掌握環保署制修環保法規最新動態,俾利及時因應。請上環保署環保新聞/法規新訊網頁進行訂閱,網址為http://ww2.epa.gov.tw/enews/epaper.htm。如產業界對增修訂之環保法規有任何意見,請多利用本計畫法規聯絡窗口進行意見反應:工業局永續發展組林華宇秘書(02)2754-1255#2727,或執行單位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吳懷莒專案副理(02)2325-5223#408;hcwu@ftis.org.tw,工業局將彙整產業界之意見後,送交環保署納入修法之參考。
詳細法規內文請參閱環保署網站: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
問題與解答
Q & A
Q1:工廠在橡膠布貼合製程,使用甲苯及二甲苯當作黏膠之稀釋劑,其有機溶劑耗用量超過1,000公噸/年。請問如何減少VOC排放量及減少繳納VOC空污費?
A:
  1. 依據工廠製程特性,適用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計有「其他橡膠製品造程序2.036kg/ton-原料使用量」及「其他橡膠製品造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1,000V kg/ton-原料使用量」兩項,建議清查原物料使用量,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排放係數,先行估算VOC排放量。
  2. 建議工廠清查全廠有機溶劑使用情形並建立使用基線表,檢討各製程之VOC減量空間,針對較大用量且具有減量空間之製程,採用合理的管制措施,從源頭減量工作開始以減少VOC逸散量。
  3. VOC之防制首重有效之收集,再將收集之廢氣進行適當處理。對於VOC逸散源應以適當氣罩抽引或將逸散源圍封設施及維持負壓抽引,且廢氣之收集原則應朝向抽引風量低及VOC高濃度方向進行收集,以減少將來投資廢氣處理設施之初設成本及操作費用。
  4. VOC處理方式有冷凝法、活性碳吸附法、焚化法及生物處理法等,工廠貼合製程排放之VOC廢氣濃度若能有效濃縮減少廢氣排風量,並將VOC濃度控制在800∼1000ppm,建議可優先考慮採用焚化法處理,例如增設蓄熱式焚化爐(RTO)處理之。
  5. 可依據環保署自廠排放係數建置指引,著手建立符合工廠特性之自廠排放係數,使估算之VOC排放量接近實際排放量。
Q2:以鋁材進行陽極處理所產生之含磷酸鹽廢水,以硫酸鋁混凝劑及陽離子型高分子凝集劑進行杯瓶試驗,上澄液細小膠羽多,應如何改進?
A:
  1. 綜合廢水pH值約2~3,含鋁離子及大量之陰離子鹽類,以化學處理時應先以鹼劑調整pH值,並選用適當混凝劑及陽離子型或非離子型凝集劑。
  2. 杯瓶試驗細小膠羽多之主要因素包括:藥劑種類選擇、添加劑量、pH值等因素而影響膠羽之粒徑及比重,致使其不易沉澱。
  3. 因廢水pH值偏低且含鋁離子,建議不添加鋁鹽系列之混凝劑,並以2段式調整pH值。第1段添加少量石灰,除調整廢水電荷外,並調高膠羽比重;第2段以NaOH調整pH值至6~7。若膠羽量少,可考量自慢混槽迴流少量污泥,以作為膠羽之晶核。
環保新聞
◆ 環評流程擬簡化 避免延宕投資
  為避免環評程序阻礙重大投資案,環保署研擬修正內規,環境差異分析僅需書面審查通過即可,也將嚴格限制初審階段的專案小組審查次數,以避免一位環評委員反對,就無限期延宕環評審查的進度;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複雜案件,也將明訂審議範圍並限期八個月內完成審議。
  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在上周三財經小組會議指示環保署,於本周提出審查機制建置時間表。環保署內部決定先檢討內規,希望藉此縮短審查流程,讓整個審查過程透明化。
  相關官員表示,現行環評審查程序分為三階段,依序是書面審查、專案審查及二階環評;為簡化流程,環保署規劃,未來一些簡單案件,包括只需進行環境差異分析及變更對照表的投資案,僅需書面審查即可。
  現行規定,專案審查需在送件後的50天內完成,但補件審查不予以計算時程,但是目前所有重大投資案都卡在環評委員反覆要求補件,光是專案審查時間就拖了好幾個月。
  為改善這項缺失,官員透露,未來將明訂專案審查次數,且要求環評委員不得針對同一個問題反覆要求業者補件說明,例如不能因為用水的問題重複要業者補件說明,故意延宕時間,如果環評委員仍堅持,則送交環評大會表決。
  此外,引起爭議的二階環評,未來將僅要求複雜的投資案才要進入二階環評,月必須在六至八個月內完成;並且限定審議範圍,避免天馬行空,延宕審查程序。
  蔡英文日前出席一場酒會時也表示,環評法規的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相關官員表示,希望修正環保署組織法的規定,將現在聘任環評委員進行外部審查的制度外,增列內部審查機制,以維平衡。官員指出,環評委員不用對政府整體政策負責,但內部審查機制若能順利建立,由編制內人員擔任審查人員,必須負起政策成敗的責任。不過這項制度變革牽涉條文的修訂,短期內無法付諸實現。(摘錄自經濟日報2007/04/02)
 
◆ 工業廢棄物資源化 再利用率已達七成五
  台灣地區工業廢棄物年產量已經達到1450萬噸,工業局指出,輔導資源化回收,再利用率已經達到75%。以產業價值來看,一年可節省廢棄物處理費60.5億元,創造再生產品產值約390億元。(戴瑞芬報導)工業局統計,台灣地區資源化工作廠商從民國91年的一百多家,如今成長到七百多家,每年要處理的工業廢棄物有1450萬噸,其中可以資源化的約一千萬噸,換算下來,廢棄物的資源再利用率已高達75%。工業局資源永續發展組副組長楊伯耕說可以回收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資源,包括剝錫鉛液、鹼性蝕刻液、廢硫酸、跟含銅污泥,可以再提煉出鉛、銅、錫等貴金屬,由於國際原物料上漲,貴金屬價錢也水漲船高,獲利相當好。工業局統計,因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創造再生產品產值一年可達390億元。(摘錄自中廣新聞網2007/04/09)
 
◆ 署查證又發現6處廢棄工廠土地遭受污染
  環保署積極清查已經關廠的污染性工廠土地,繼去年11月發布第一階段調查結果5處污染場址,第二階段再確認另6家之土壤或地下水亦遭到污染,總計執行調查的20處廢棄工廠中,共有11處發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本次發現的6處污染場址,包括台北縣南海製革廠(土壤鉻、銅、鎳超過管制標準)、台鹼樹林廠(土壤汞、鉻超過管制標準)、東洋色彩廠(土壤銅、地下水1,4-二氯苯、氯苯超過管制標準)、新宜友農化廠(土壤砷超過管制標準)、新亞電器新莊廠(土壤銅、汞、鎘超過管制標準)、宜蘭縣中鼎金屬廠(地下水鎳超過管制標準)(相關資料彙整如附)。另有苗栗縣萬豪企業及高雄縣運泰公司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廠區內存有大批廢棄物,該署已責成地方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處。
  環保署表示,本年度係擇定包括鹼氯工廠、染顏料業、農藥廠及鋼鐵廠作為調查對象,二階段11處場址中,主要屬製程或廢棄物造成的重金屬土壤污染型態,污染不易移動;而東洋色彩廠則於地下水另受含氯化合物污染。
  對於該批場址後續處理方式,環保署表示,後續將移請地方環保局逕行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要求業者限期完成污染改善。惟為避免污染擴大,環保署已經責成地方環保局應立即確實查察工廠附近是否有居民使用地下水、種植食用作物或養殖魚產品等情形,如有發現應採取必要措施。
  為積極管理預防事業土壤污染,環保署自94年起已正式公告實施指定18類事業於土地移轉時或設立、停業、歇業前,應辦理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以釐清污染行為人的責任。一旦發現工廠有污染之虞者,各級環保機關將立即進行追查,並依土污法規定追究污染者責任。而面對國內龐大之廢棄工廠數量,環保署除持續擴大辦理廢棄工廠之調查工作外,另將針對各級政府機關人員進行調查作業要點之教育訓練,並逐步由其實施普查,俾加速調查速度。
  而針對歷年實施成果顯示,有多處廢棄工廠於調查時已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現為融資銀行亟待處理之不良債權等情事,環保署並特別呼籲,除由業者自行調查及各級環保機關逐步清查外,與企業融資往來密切之銀行,應特別重視土地作為融資擔保時之土地品質,於資產鑑價時主動將土地是否有污染之虞納入評估中,並適時執行必要檢測,以避免屆時發生擔保品之土地因受污染而致之實質價值減損。(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7/04/12)
 
◆ 工業節水大出擊,節省廠商荷包,共創多贏局面
  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輔導與推廣計畫」4年計畫成效逐漸發酵,普獲受輔導廠商之肯定,於92-95年計畫期間共完成366家工廠輔導作業,全年總潛力節水量可達3,085萬噸年,總實際節約水量共計2,464萬噸,約為4.6座寶山水庫的有效容量,計可減少2.8億元/年之直接用水成本,增加環保產業投資4.8億元,節省水資源之原水成本6.16億元,可有效節約區域水資源之消耗及工廠用水成本,並使全國整體用水回收率從91年之46%,於95年提升為53%。
  全球氣候變遷的因素,使未來水資源之分佈及運用充滿不確定性,而水資源又是產業發展的要素,也是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經濟部工業局「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輔導與推廣計畫」積極協助業界導入正確的水資源管理觀念與技術,希望藉由用水管理、用水盤查/輔導等實際措施,協助產業改善水資源利用效率,更期藉由工業用水多元化及加強工業節水宣導等措施,提升產業競爭力,邁向企業永續經營之目標。本計畫已成功輔導四家廠商獲得水利署節水績優單位之殊榮,使計畫之執行成果更獲廠商的肯定,以晶圓封裝業之京元電子公司為例,該公司整合節約用水於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架構下,在製程、冷卻及生活用水上配合輔導計畫推動改善,經由排水分流、回收再利用及省水器材之使用,每年節省水量約112.6萬噸,節省4,915萬元用水支出,另同時減少廢水112.6萬噸之排放,相關改善工程投資金額為1,758萬元,於0.43年即可回收,經濟效益卓著,在節約用水上實為傑出之典範。
  於今(96)年度起除持續推動工業節水作業外,特針對污水廠負荷大之工業區內用水大戶廠商及工業區外用水大戶列為優先盤查/輔導對象;亦對於使用量較大之冷卻用水進行查核試辦作業,以製程BAT及用水管理合理化的原則,提升工業節約用水量,逐年達成預定節水目標,期於民國110年可達65%之工業用水回收率。有意參與節約用水之廠商,可透過工業用水效率提升與推廣資訊網http://proj.moeaidb.gov.tw/epcp/取得最新輔導資訊並提出相關申請,本局將竭誠為廠商提出最佳之節水服務。(摘錄自工業局新聞2007/04/17)
 
◆ 環保署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環保署已公告預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為遵守聯合國巴塞爾公約精神,落實廢棄物境內處理原則,並確保少部分國內無法處理之廢棄物輸出後能得到妥善處理,於96年4月20日預告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草案),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本次預告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新增第三條第二項,規範廢棄物應以境內處理為優先,無再利用或處理技術,或無足夠之處理設施及容量時,方可輸出境外處理,以遵循巴塞爾公約精神。
  2. 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輸出許可應檢附書件,增列「委託清除處理之事業出具之該廢棄物經公開招標程序仍無法於國內獲得適當處理及再利用之證明文件」,以落實廢棄物境內處理原則。增列「申請者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場)實地勘查處理能力與營運情形之報告書」及「申請者及委託清除處理事業應切結保證前款報告內容屬實」,以確保國內無法處理之廢棄物輸出後能得到妥善處理。
  3. 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書件之條件,促使申請者對所附書件內容之正確性負起責任,提昇審查時效。
  4. 修正第三十二條,明定與我國簽有雙邊協定國家之廢棄物輸入輸出,應優先依據協定辦理。
  5. 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規範輸入、輸出廢棄物樣品供學術研究、研發相關清理技術,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環保署表示,未來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方向,將配合該署「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之政策,規劃於國內有處理廢棄物能力時,限制或禁止輸出廢棄物至境外。而於國內的資源回收處理設施尚有餘裕量時,准予具資源回收價值之廢棄物輸入國內從事回收再利用。若國內無處理能力必須輸出國外處理之廢棄物,則以輸出至先進國家為限,以建立國內環保服務業之經營環境及減少國際糾紛,樹立環保新形象。(摘錄自環保署新聞2007/04/20)
 
活動資訊
96年度講習會預告
暫定月份活動名稱辦理場次
9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法令及技術宣導講習會-北區1
9月綠色技術整合性輔導資源宣導會-北區1
10月綠色技術整合性輔導資源宣導會-中區1
11月綠色技術整合性輔導資源宣導會-南區1
11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法令及技術宣導講習會-南區1
11月產業綠色技術研討會1
「環保技術e報」徵稿
◎ 徵稿說明
  1. 徵稿內容:國際環保法規/指令、國內環保法規、各項環保技術、綠色技術或設備、綠色化學、清潔生產等相關議題。
  2. 每篇文稿請勿超過三仟字(含圖表),一經採用酌酬稿費(750元/千字),其版權即歸本刊所有(簽署著作權讓渡同意書);來稿限未在其他刊物發表過之文稿。
  3. 本刊對來稿有刪改權,不採用恕不退稿;如需退稿或不願意被刪改,請在來稿中註明。
  4. 來稿請附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地址及電話,以利聯絡並對讀者負責。
  5. 來稿請以E-mail方式寄發,文稿電子檔請逕寄至jimi@ftis.org.tw「環保技術e報」編輯組;或郵寄至: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陳志銘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環保技術e報投稿」字樣。詢問本電子報相關事宜,請電(02)2325-5223轉404 陳志銘先生。
◎ 編寫說明
  1. 章節編寫系統如下例:
    一、
         1.1
         1.
  2. 圖表需清晰,說明文字請採用中文。圖表序號請按照文中順序,編號如表1、表2;圖1、圖2等。
  3. 翻譯名詞採用易通易懂者,首次出現請附原文,如沉澱(sedimentation)
  4. 採用公制單位,如mg/L、m/d、kg/m3、d、m、min、℃等。
  5. 文句中之數字採用阿拉伯數字。
  6. 文中引用文獻,請註明參考資料出處,並以上標方式加註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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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發 行 人:陳昭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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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陳玲慧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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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企劃:邱華寬、林明傳、林華宇、陳文輝、陳見財、陳志銘(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